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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1-15 09:24:08 来源:中经纵横

重庆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重庆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城乡规划和测绘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制度,结合重庆市规划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规划局各处室、分局以及受市局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机关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远郊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重庆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设在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宣传处、测绘管理处、规划信息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职责范围内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局各处室负责提供由本处室形成的政府信息。


  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交办、催办、督办,负责组织局保密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宜。


  宣传处负责统筹指导在局门户网站、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以及重庆市规划展览馆等平台发布的政府信息。


  测绘管理处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


  各分局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市局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形成的政府信息。


  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发布经审核需在市规划局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在规划局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的更新、统计工作。


  局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局机关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进行保密审查,在无法确定是否应该公开时,报公开办组织局保密委员会或更高级别保密机构审定。


  进行保密审查应当有文字记录,载明下列内容:


  1.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2.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3.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4.保密审查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5.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和“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局机关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及时更正予以澄清,需要通过媒体进行澄清的,由宣传处负责协调。


  第八条 城乡规划和测绘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局机关各单位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职能类信息、法规政策类信息、城乡规划成果和测绘成果类信息、行政审批许可类信息、工作动态类信息、社会服务类信息、执法监督类信息,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以上公开的具体内容见附件1《重庆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本身有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产生的时间;本身没有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最终签发的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机关各单位在拟稿、核稿、签发时,应当标注该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二)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交本单位领导或者局领导批准;


  (三)依照第五条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可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一)重庆市规划局门户网站(http://www.cqupb.gov.cn/);


  (二)政务公开栏;


  (三)公报或新闻发布会;


  (四)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五)重庆市规划展览馆;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其中,重庆市规划局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重庆市规划局或规划分局(办)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附件2)。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重庆市规划局城乡规划和测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3),通过信件、重庆市规划局门户网站或业务窗口递交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公开办代为填写申请表,并交由申请人确认后签字。


  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重庆市规划局城乡规划和测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到局公开办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从重庆市规划局门户网站下载。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为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联系方式;


  (三)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律师代理的,应当出示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公开办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重庆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分管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并制作当场答复记录,交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无法当场答复的,由局公开办统一进行登记,根据信息内容和局机关各单位分工确定主办单位,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申请表》交主办单位办理。申请人直接向各规划分局(规划办)申请的,由其办公室负责牵头办理。


  主办单位根据下列情况予以回复:


  (一)已经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人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办理;尚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其所需的政府信息,但因设备条件限制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缩小比例的复(打)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单位掌握范围的政府信息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需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申请的政府信息不是现有,需汇总、加工、重新制作或搜集(作区分处理的除外)的,可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八)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不重复答复。


  (九)依申请公开回复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按第五条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十)主办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收集需提供的信息资料、拟定复函,经单位负责人核签后送局公开办。


  局公开办在3个工作日之内核复申请人。


  第四章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依照有关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涉及行政执法,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


  (六)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


  (七)除主动公开以外与申请人自身利益无直接相关的,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章 监督及保障


  第十九条 局机关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公开办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局机关各单位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城乡规划和测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已经移交重庆市档案馆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6日起施行。


  重庆市规划局政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渝规发〔2009〕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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