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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1-15 09:23:36 来源:中经纵横

重庆市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在环境风险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管理咨询等工作中的作用,保障环境应急专家有效开展工作,规范环境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城区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环境应急专家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库运行和管理。


  重庆市环境应急专家是指入选重庆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能承担各类环境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警与处置、污染事故调查、污染损害评估、环境与生态恢复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重庆市环境应急专家库由重庆市环保局管理,专家库成员由重庆市环保局聘请,并根据重庆市环保局授权,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专家库成员由环境风险防范评估、环境应急管理、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监测、环境法学、化学、气象、大气物理学、医学、信息技术、经济、生物、农业、安全、应急救援等相关行业、领域的知名学者或技术专家组成。


  在从事某项应急管理工作时临时组成的专家组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按本办法从专家库中遴选产生。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环境应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


  针。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本领域、本专业具备领先的科研能力和技术水平,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对于实践经验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特别突出的,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各类环境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编制、环境隐患排查、应急预警与处置、污染事故调查、污染损害评估、环境与生态恢复等相关环保工作经验丰富,具有现场处置和一定管理经验。


  (四)热爱环保工作,责任感强,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团结同志,办事公正。


  (五)身体健康,能履行工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的有关工作和活动。


  第四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推荐。由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第三条之规定向重庆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推荐专业领域专家的后备人选名单。推荐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审查。重庆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负责对受聘专家资格进行审查。


  (三)批准。由重庆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按程序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后,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名义颁发聘书,并发文。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每届3年,任期届满自动离职,续聘需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专家组成员,应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六条 环境应急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本办法积极参加各类环境应急咨询工作,为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环境应急专家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授权下执行以下工作任务:


  (一)根据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加调查研究,参与重庆市环境应急管理相关规章制定,为环境应急管理提供依据;


  (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和调查,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为应急处置、污染损害评估、事故调查、环境与生态恢复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三)参与、指导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隐患检查,及时发现环境风险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四)参与、指导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演练和评估工作;


  (五)为应急平台和应急管理数据建设提供指导,参与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有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承担其他与环境应急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重庆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具体负责专家库的建设、联络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建立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学术活动、学术研究成果和环境应急工作;


  (二)协助专家组组长组织和召集专家组专家会议;


  (三)组织和协助专家完成重庆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委托的各类工作;


  (四)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活动;


  (五)联络专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授权下执行公务;


  (二)执行公务时,应公正、客观和独立地开展工作,直接对其指派单位负责;


  (三)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调查,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奉公廉洁、实事求是。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专家组日常工作方式如下:


  (一)每年择时召开一次专家全体会议,研究安排专家组年度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应急处置技术的研讨和交流等。


  (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现场情况,启动专家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指导程序。


  (四)受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条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可以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环境应急专家参与有关环境应急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邀请环境应急专家以重庆市环境应急专家组专家身份从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须事先征得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同意。专家参与应急工作后,应将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书面报告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未经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擅自以重庆市环境应急专家库的专家名义组织或在参加与环境保护应急有关的活动。


  专家库专家参加其他单位委托的环境应急咨询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专家组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环境应急咨询等相关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可退出专家组。


  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环保局组织的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组专家,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有权解聘。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重庆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承担专家组及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重庆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建议和工作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派请环境应急专家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和环境应急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供专家参考。


  第十七条 环境应急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其提供必要的时间和不低于原工作同等待遇保障。


  第十八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环境应急专家,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环境应急专家受托执行环境应急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指派部门或聘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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