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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深圳国际低碳城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新增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0-20 11:11:44 来源:中经纵横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圳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2012]305号)及市政府相关工作安排,现启动深圳国际低碳城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新增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扶持领域


  扶持领域包括: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程、低碳服务业园区示范工程、低碳服务产业培育工程、低碳服务机构培育工程 、低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低碳产业培育工程、低碳发展能力建设工程、国际合作平台等。


  二、 资助方式及标准


  奖励资金采用补贴(含租金补贴)、贴息、奖励、股权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原则上,对公益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对非公益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项资金奖励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三)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


  (四)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具有典型的示范效应;


  (五)项目地点位于国际低碳城内。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2、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二)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3)。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相关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剔除不符合要求的项目;


  (三)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现场考察,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四)市发展改革委对拟给予扶持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市发展改革委将项目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委进行合规性审查;


  (六)市财政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将项目奖励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审定后下达奖励资金使用计划。


  六、项目实施与管理


  1.项目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资金筹集与使用等,并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2. 奖励资金使用单位须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单位项目进展、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并抄报市财政委;


  3.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相关内容实施,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重大变更时,应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委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动等情形除外)的,将收回全部或部分奖励资金,已开支的奖励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处置;


  4.奖励资金采取专用账户、封闭管理方式;


  5.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6.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违法违规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有关要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2.在示范期内已获得中央奖励资金扶持的项目;


  3.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过严重违约行为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的,或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5.项目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不良影响的;


  6.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7.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或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二)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应按顺序用A4纸双面打印胶装成册、编辑目录、标注页码,在封面上注明申报的项目名称、项目所属领域、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加盖单位公章,纸质材料一式9份(原件1份、副件8份),电子文本(光盘)一式2份。


  (三)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填报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实现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任何夸大掺假、不切实际的预测都会对项目评审过程,及今后验收审查产生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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