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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

发布时间 2019-01-07 10:45:53 来源:中经纵横

政府采购是政府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选用本国企业的产品,是保护和支持本国工业产业市场地位、支撑本国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购买本国企业产品、促进本国企业发展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政府采购遵循的国际惯例。在我国,中小企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在全国7000万家企业中,中小企业占到总数的98%。中小企业由于经营规模小、经营形式简明及资金运转灵活等特点,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载体,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是激励创新、带动投资、促进消费的重要生力军,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笔者以江苏省常州市为例,剖析政府采购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对策性建议。


一、常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


目前,常州市有中小企业8万多家,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6%以上。但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形势不容乐观,参与率普遍偏低,采购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经济回报少,采购结构失衡,不能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效果。为此,常州市出台了相关政个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1.明确采购预算预留份额


常州市制定有关文件明确,各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统筹考虑政府采购项目安排,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通过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应当明确只接受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非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应当明确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6%-10%的价格扣除。小型、微型企业与其他企业组成联合体的,且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应当明确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2.明确采购文件政策规范


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除考虑采购项目本身需要实现的功能和目标外,还应当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明确评审验收环节要求


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的审核。涉及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认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小企业投标(或响应)文件中提交的声明函进行评审。采购人应当在合同履行和验收工作中,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要求进行确认。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采购人不得同意小型、微型企业将合同标的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也不得同意中型企业将合同标的分包给大型企业。


二、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存在的制约因素


近年来,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政策的贯彻落实。


1.政策理解存在偏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定内容往往是粗线条、原则性的,在制度细节设定和实践操作中存在对政策理解的偏差,难以具体把握和操作,容易发生采购部门不结合具体采购项目,机械执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情况。如,采购部门片面认为业绩是企业经营收入来源,如果设置供应商业绩就是变相限制了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就是违反了政策规定,因此在采购项目中不设置供应商业绩、人员技术力量等条件和评分标准,只要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加区分和辨别是否真正符合“双小”条件,就一律给予价格优惠等。


2.采购人认知存在偏差。采购人在招标过程中追求“高大上”“高精尖”,不认可中小企业,在采购要求中人为设置障碍,限制或排斥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如,违背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设置过高业绩;设置供应商注册资金、年利润额和人员数量等超出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条件等。


3.中小企业自身存在劣势。中小企业由于自身条件限制,缺乏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积极性。一方面是对政府采购政策不了解,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意识不足、信心不强;另一方面是很多中小企业不注重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一些弄虚作假的行为,影响了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


三、完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对策建议


加快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方针,既能充分激发广大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也是经济建设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


1.梳理采购流程,营造良好氛围


政府采购的执行部门要理顺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各项政策,高度重视采购各环节的相互衔接。加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专业能力提升,定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点,开展经验交流分析研讨会议,贯彻落实好各级政府促进中小企业采购政策;加强与经信委等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合作,完善中小企业资格论证,动态更新中小企业信息和产品目录;完善政府采购评价体系,加强采购专家培训,培养专家采购规范意识,充分发挥专家评审的“把关”作用;优化政府采购评价指标体系,根据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等针对性地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要求,确保设置的资格条件与业绩、财务状况、人员和技术力量等因素合理科学。


2.加强政策宣传,指导企业参与


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网站、报纸媒体等方式向中小企业做好宣传工作。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扶持自主创新品牌的责任和义务,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等内容,消除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引导、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托政府采购行业协会、中小企业协会等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讲和会议培训,介绍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规范和投标技巧,加强中小企业标书填写规范性和科学性的指导,提升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水准。


3.创新扶持方式,利于项目实施


一方面鼓励联合体投标。鼓励中小企业供应商组成联合投标体、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建议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做出规定,对中小企业产品价格予以适当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另一方面允许项目分包。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对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行采购合同时,对于其中某些不具备优势的部分,经采购人同意,可转包给更专业的第三方完成。


4.鼓励信用贷款,缓解资金难题


深化落实《关于全面开展常州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通过加强信用融资政策宣传、完善政策保障体系、搭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实施“政采贷”项目等方式,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中标中小企业能够以优惠利率获得信用贷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5.加强采购监管,完善信用体系


完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建设,实现对标前、标中、标后的全过程、全周期监督和管理,完善供应商诚信评价机制,督促中小企业依法合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非法谋取中标、损害政府采购利益、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予以严格查处。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制度,及时、全面、准确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增加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情况的统计,提高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质量。定期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工作,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落实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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