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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122亿存款消失 专家称北京银行支行涉嫌违法
发布时间 2019-05-24 17:34:18 来源:中经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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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撰稿人:财务专家夏语
2019年4月30日,康得新(002450,现ST康得)发布2018年报告,会计师发表无法表示意见,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位独董对2018财报表示了强烈质疑,最大质疑是北京银行西单支行122.1亿元的银行存款真实性,独立董称:”康得新及其子公司账面显示其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的存款余额共计122.10亿元,我们对此强烈质疑,原因是这笔存款既不能用于支付也无法执行,并且北京银行西单支行曾经口头回复“可用余额为零”,注册会计师就此笔存款向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发出询证函,对方至今没有回复。”并指责“康得新与大股东康得投资集团和北京银行西单支行违规签订了《现金管理合作协议》,使得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上产生了混同,为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开启了方便之门”
深交所随之发出关注函,要求康得新说明是否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了现金管理协议并补充披露现金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5月7日,康得新发布回复公告称确实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有现金管理协议,现金管理协议内容如下:
北京银行西单支行(以下简称“西单支行”)与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投资集团”)签署《现金管理合作协议》,为康得投资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网络服务。《现金管理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a.现金管理服务网络服务的参与主体
截至目前, 康得新(曾用名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公司)、 康得新光电、康得菲尔、 康得新功能(曾用名北京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及北京康得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康得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入了《现金管理合作协议》 。 其中康得新光电、 康得菲尔、 北京功能为康得新的全资子公司,亦为康得投资集团的二级子公司。
b.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的组织和设置
康得投资集团在西单支行开立集团账户,前述康得投资集团及下属企业在同一支行开立了子账户,并与康得投资集团账户组成总、分、支树状账户结构。
c.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的内容
根据《现金管理合作协议》,西单支行提供,账户资金集中、定向支付控制、内部资金计价、呈现余额管理、账单及凭证服务及资金证明服务。
(i)账户资金集中
根据《现金管理合作协议》,账户资金集中采取实时集中方式,当子账户发生收款时,该账户资金实时向上归集,子账户同时记录累计上存资金余额,当子账户发生付款时,自康得投资集团账户实时向下下拨资金完成支付,同时扣减该子账户上存资金余额。账户余额按照零余额管理,即各子账户的资金全额归集到康得投资集团账户。
(ii)定向支付控制
根据《现金管理合作协议》,子账户可设置收付合用、只收不付和只付不收三类
(iii)内部资金计价
根据《现金管理合作协议》,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下康得投资集团及前述下属企业对各账户之间调剂使用的资金根据活期存款利率或康得投资集团提供的其他标准综合计算后得出资金占用方应支付的资金对价。
(iv)呈现余额管理
根据《现金管理合作协议》,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的参与主体可以选择账户实际余额或应计余额的方式作为账户呈现余额,用于有关机关的账户查询、冻结、划扣的依据。账户实际余额指子账户实际存款余额,如采取此方式,根据前述零余额管理方式,子账户均会显示为零。
应计余额指子账户可用于对外支付的资金总和,在该模式下子账户对账单将不显示该账户与康得投资集团账户之间自动上存和自动下拨等归集交易。
(v)账单及凭证服务
根据《现金管理合作协议》,现金管理服务网络提供标准化的对账单和相关凭证服务
(vi)资金证明服务
根据《现金管理合作协议》,在不放大前述主体在西单支行的实际存款总额的前提下,西单支行按照账实相符原则为前述参与主体提供资金证明或存款证明。
d.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主要权利、义务根据《现金管理合作协议》,西单支行负责提供前述现金管理服务,康得投资集团及下属参与主体保证交易和记账凭证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并支付管理费
年审会计师意见如下:
(1)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货币资金项目执行的主要
审计程序如下:
a.对货币资金明细账与总账、报表数的金额是否相符;
b.监盘库存现金, 将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并倒扎至资产负债表日;
c.获取银行存款明细表,取得银行对账单及调节表,审计人员亲自函证当期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包括零余额账户和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如果开户银行为境外银行或无法亲自函证的开户银行,采用邮寄的方式完成函证。 (i) 由审计员核对对账单,亲自填写询证函, (ii) 交由企业财务人员核实询证内容填写无误后,公司在询证函上盖章, (iii) 项目组对计划发出的询证函复印留档,原件寄至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由所里负责询证的同事从本所办公地址向被询证单位寄发询证函,并由快递员在发函清单上签字, (iv) 我们对发函的银行地址在官网查询并进行核对,确保发函收件人与收件地址均为被函证银行的真实情况, (v) 、被询证银行将回函直接寄回本所,项目组根据回函情况登记询证控制表,函证结果与对账单金额一致,并检查询证函上的其他信息与账面记录一致;
d.打印银行开户清单及企业信用报告,核对企业开户数量及进行企业信用信息核对;通过函证了解货币资金所有权受限情况; 取得银行对账单,将银行存款账面收付记录与银行对账单抽样核对;将保证金户对账单与相应的交易进行核对,检查保证金与相关债务的比例和合同约定的一致性;编制银行存单检查表,检查与账面记录金额的一致性,及质押或限制使用的情况,确认存单所有权属于康得新公司;抽查大额银行存款收支的原始凭证,确认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e.检查所有定期存款存入与取出的凭证,计算银行存款累计余额应收利息收入,分析比较公司银行存款应收利息收入与实际利息收入,评估利息收入的合理性,确认银行存款余额的真实性,利息收入记录的完整性;
f.对货币资金收支凭证实施截止测试,检查是否存在跨期情况;
g.检查货币资金,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2)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货币资金项目获取的主要外部证据有:银行账户清单、企业信用报告、银行函证、银行对账单、银行存单、银行水单等。
(3)无法保证货币资金真实性的依据如下:
康得新及其下属的三家全资子公司康得新光电、康得菲尔、康得新功能等四家公司于 2018 年年末账面显示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的银行存款总余额12,210,067,986.20 元,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核对了相关的网银记录,网银记录显示余额与公司财务账面余额记录一致,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 2019 年 4 月 2 日、 2019 年 4 月 16 日分别三次通过顺丰邮寄发函给北京银行西单支行, 2019 年 4 月 29 日,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收到了通过顺丰邮寄至本所办公地址的北京银行银行西单支行询证函回函;并电话回访确认系北京银行工作人员寄出; 银行回函显示:“银行存款该账户余额为 0 元,该账户在我行有联动账户业务,银行归集金额为12,209,443,476.52 元”;另外: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对康得新功能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的美元账户20000024054200023974114 年末余额为 1,924.82 美元,人民币账户01090371520120109034230 年末余额为 611,299.26 元未进行回复。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北京银行了解联动账户信息,北京银行工作人员在电话回访中未予回复。 因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回函信息与公司账面记载余额、公司网银显示余额不一致,同时也无法实施进一步有效的替代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无法判断公司上述银行存款期末余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披露的恰当性
不知道各位看官看明白了,会计师亲眼看到的网银、亲自从银行获取的对账单都是假的,银行回函显示:“银行存款该账户余额为 0 元,该账户在我行有联动账户业务,银行归集金额为12,209,443,476.52 元”这是什么意思?根据《现金管理协议》,这12,209,443,476.52 元全部自动上存至康得投资集团(康得新控股股东)账户,康得新银行账户现金自始而终余额为零,那以前年度为什么函证会有余额呢?原来根据《现金管理协议》呈现余额管理规定:
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的参与主体可以选择账户实际余额或应计余额的方式作为账户呈现余额,用于有关机关的账户查询、冻结、划扣的依据。账户实际余额指子账户实际存款余额,如采取此方式,根据前述零余额管理方式,子账户均会显示为零。
亦即银行回函的余额不是真实的余额,而是应计余额,应计余额指子账户可用于对外支付的资金总和,在该模式下子账户对账单将不显示该账户与康得投资集团账户之间自动上存和自动下拨等归集交易。实际上是康得集团占用康得新资金余额。
那么网银记录显示余额为何会与公司财务账面余额记录一致?这也是银行在网银上动了手脚,银行在后台不显示该账户与康得投资集团账户之间自动上存和自动下拨等归集交易。
本案,会计师本身的银行存款审计程序不存在问题,问题出在银行出具虚假的对账单并对其零余额进行虚假回函,同时通过技术手段在网银上不显示关联方资金往来,为上市公司虚增银行存款保驾护航,导致审计失败和上市公司财报存在重大错报。值得强调的是,根据财政部对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相关规定,银行应对回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收入真实性核查,会计师基本通过“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核查,因为“信息流、物流”容易操纵,故收入真实性更多依赖资金流水核查,如果资金流水不实,会计师对收入真实性审计失去了基础,导致独立审计成无源之水。
本案122.1亿元实际应调整为“其它应收款——康得集团”,因为康得集团资金链早已断裂,上市公司这122.1亿元债权将大幅缩水,康得集团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已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康得实控人应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北京银行协助康得集团窃取上市公司122.1亿元资金,该行为是否定性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共犯,可能学界有争议,但北京银行可能将为该122.1亿元挪用资金对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北京银行出具虚假的银行对账单和回函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伪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笔者认为银行回函类似银行存单,属于金融票证,因为银行回函也是一种债权凭证,银行故意出具虚假的银行回函,理应承当伪造金融票证罪,当然学界可能会有争议。
北京银行这种集网银造假、对账单造假、回函造假三者于一体的行为导致CPA审计失去基础,甚至可能蒙骗监管检查,康得新市值曾一度高达上千亿元,资金链断裂和造假爆发后,投资者和债权人损失惨重(甚至包括北京银行估计也是受害者),北京银行存款数据造假使投资者及中介机构防不胜防,北京银行这种所谓金融创新业务,为了自己的存贷业绩,给康得新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提供方便,欺骗过上康得新管理层、董监事、会计师、监管层:
欺骗了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核心员工,2017年10月27日公告员工持股计划以均价21.33元/股完成,总成交价11.4亿,可怜的康得新管理层和员工现在已经亏掉接近10亿元。
欺骗了上市公司的董监事,在2018年年报上,董事监事更是集体爆怒,投出反对票。
欺骗了投资者和会计师、监管层,2018年2月开始连续公告重组停牌拟现金收购海外资产,还聘请普华永道对国外资产进行尽调审计。
据说银行界将北京银行类似的现金池或资金池管理作为金融创新工具积极推广,银行为客户提供现金管理无可非议,但是必须处于合法边界内。北京银行自身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应该非常清楚上市公司五独立,尤其是资金独立性要求,但北京银行明知故犯,设计呈现余额管理办法逃避外部监督,以应计余额代替实际余额,对账单和网银故意不显示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掩盖客户虚增存款和大股东占用巨额资金之实,尤其是市场对两康的高现金质疑已久,北京银行不可能没有接收到任何舆情反馈,在此背景下北京银行继续选择与客户合谋欺骗审计师和监管部门,继续欺骗投资者,这种欺骗行径比上市公司造假情形更加恶劣,理应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追责。。
最近双康事件很火,康美药业事件已经基本查清,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公布上市公司利用虚假银行单据虚增存款;康得新事件,银行无底线的现金池,实控人已经被采取强制监管措施,但是作为资金管理的关键中介机构银行就可以逍遥法外吗?
鉴于北京银行规避监管的资金池管理业务,笔者强烈建议银保监会、证监会联手查处北京银行所涉嫌造假行为,并要求所有银行自查是否在网银、对账单上有违法违规的处理方式,是否出具虚假的银行回函;如涉及上市银行,证监会则应该进行严厉查处。
如果商业银行这样的金融主角也大规模参与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那金融市场根其何在?中央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尤其是金融风险作为三大攻坚战之首,银行是金融业核心,银行协助企业规避审计及监管的监督,触及无法容忍底线,是中国金融业的耻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