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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加强财政补贴进口种牛种羊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2-30 10:16:03 来源:中经纵横

各盟市农牧业局、自治区家畜改良工作站:


  近年来,为促进草原生态保护和落实国家粮改饲发展草食畜牧业战略转型需要,自治区积极利用草原补奖机制后续产业资金,补贴引进国外优质种羊和种母牛,支持肉羊种源保障能力建设和优质母牛扩群增量,草食家畜种业得到快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单产效益。为切实加强财政补贴进口种羊和种母牛的管理,自治区农牧业厅与财政厅共同研究,现就财政补贴进口种羊和种牛监管工作形成如下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财政补贴进口种羊、种牛申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旗县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补贴申请单位资质审核及补贴数量统计,盟市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旗县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备案、汇总后向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提出补贴品种、数量需求。


  二、财政补贴进口的种羊、种牛在出国内隔离场前,由自治区家畜改良部门会同盟市、旗县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部门以及进口单位,根据在国外选羊选牛时佩戴的可视耳标或不可替换的电子耳标对进口种羊、种牛进行确认登记。所登记耳标号应与海关备案、检疫结果及系谱登记号一致。进口种羊、种牛到达进口接收单位指定牧场后,需再次确认登记,并将耳标号报自治区家畜改良工作站备案,同时按耳标号领取系谱,作为今后补贴和备查依据。


  三、养殖单位购进的财政补贴进口种羊、种牛,种羊3年内、种牛4年内不得擅自出售。如因养殖场(户)退出养殖等原因,确需出售和处理的要报请所在地农牧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养殖场(户)饲养财政补贴的的进口种羊、种牛因病或因生产性能等原因确需淘汰的,应向所在地农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畜牧兽医技术部门鉴定后,作出是否淘汰的书面意见,并作淘汰备案登记。


  五、盟市、旗县农牧业部门要组织进口单位签订承诺书,承诺承担供种和扩繁义务,保证其进口的种羊、种牛纯繁后代用于自治区境内牛羊生产需要,不得擅自销往自治区境外。承诺书报所在地盟市、旗县农牧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自治区、盟市、旗县家畜改良部门负责跟踪进口种羊、种牛生产经营状况,定期上报当年种羊生产和供种情况以及母牛产犊情况。


  七、自治区、盟市、旗县家畜改良部门负责进口种羊、种牛纯种繁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引进品种选育计划,指导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品种登记、良种推广等。加强杂交改良规划指导、种牛种羊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


  八、引进品种利用及养殖单位如果出现倒买倒卖财政补贴进口种羊、种牛谋取暴利的行为,由地方农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补贴资金,并将当事养殖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今后不得再享受国家类似补贴和有关项目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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