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纵横

中经纵横

当前位置>产业政策 >

湖北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2-24 09:27:06 来源:中经纵横

省政府各部门:


  建立重要政策解读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是深化政府信息公开,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解读力度


  (一)进一步明确解读范围。出台的省人民政府规章,以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省政府各部门印发或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文件,尤其是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均应及时进行解读。


  (二)进一步落实解读责任。省政府各部门及重要政策起草部门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省人民政府规章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解读;以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解读;省政府各部门印发的文件,由各部门自行负责解读;多部门联合印发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解读。


  (三)进一步规范解读程序。重要政策解读要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同步推进。省政府部门在报送拟制发政府规章、重要政策文件的请示时,应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应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一经审定,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编写解读材料,着重阐明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以及理解的难点、落实的措施要求等,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要重点解读,并于文件公开发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解读。


  (四)进一步丰富解读形式。省政府各部门要综合运用部门负责人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解读等方式,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广播电视、报刊、手机客户端等各类传播载体作用,扩大传播范围和受众面。积极探索、不断拓展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更多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方式,使政策解读可视、可读、可感。省政府门户网站要充分发挥政策发布和解读的“第一平台”作用,进一步完善政策解读专栏建设,省政府各部门要主动对接、及时发布解读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解读。


  二、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一)积极开展解疑释惑。省政府各部门要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在重要政策公布后,针对公众关切和疑惑,加强与宣传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主动发声,回应质疑,澄清事实,凝聚共识,扩大政企、政民、政社互动交流,增进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进一步拓展政府网站的政民互动功能,继续做好领导信箱、在线问答、网上调查等工作,接受公众建议和情况反映,有序引导公众参与。


  (二)稳妥处置政务舆情。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公布后,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可能引发政务舆情和社会关切加强分析研判,建立健全重要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及时发现、掌握与政府工作相关的疑虑、误解乃至歪曲、谣言,细致深入地做好分析判断,按程序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引导舆论,并根据舆论走向和工作进展情况,持续跟进、动态发布信息。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主动与协助部门进行舆情处置会商,加强沟通协调,形成舆情处置合力。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深化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精神,高度重视做好新形势下的政策解读和回应社会关切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专门研究重要政策解读和舆情处置工作,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亲自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逐级落实责任。


  (二)提升业务能力。省政府各部门要组织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等进行专业培训,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政策解读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三)加强督导考评。省政府办公厅对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的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方案进行审核把关,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履行好重要政策解读和回应社会关切的职责。建立重要政策解读工作情况报送制度,省政府各部门在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向省政务管理办报送半年重要政策解读情况统计表(附后),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评范围。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通知精神,积极探索建立完善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的工作机制。

上一篇 : 湖北关于批准第三批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换证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成立湖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