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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厅关于开展草种检验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2-14 09:09:28 来源:中经纵横

各有关单位及草种生产、经营相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草种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草种检验员考核大纲》和《国务


  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等有关法规,我厅拟于12月下旬对我省草种检验员人员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12月25日全天。专业知识考核:上午9:00-11:00,


  操作技能考核:下午1:30-5:30。


  二、考核地点


  成都市武侯祠大街4号,省草原工作总站(农业厅畜牧事业大楼2楼会议室)。


  三、考核人员


  截止12月20日前申请草种检验员人员。


  四、考核内容


  草种检验员考核,包括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大纲和题库由省农业厅统一编制。内容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草种基础知识、质量管理与控制、种子批的划分、扦样方法、分取方法、样品管理、草种检验理论、草种检验规程、草种质量标准、田间检验方法、品种特征特性、田间标准等


  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成绩均达到80分为合格。专业知识考核采用闭卷书面考试,试题由省农业厅从农业部题库中抽取。专业知识考核合格者进行操作技能考核,不合格者不进行操作技能考核。操作技能考核每人考核两项,其中扦样操作为必考项,另一项操作由考生自行抽签抽取。


  五、其他


  1、我省每年只对草种检验员考核1次,逾期不参加考核的人员视同放弃。


  2、考核合格者,我厅颁发草种检验员证。


  3、此次考核不收取任何费用。


  4、联系人:


  省农业厅草原处、省草原工作总站,彭宽田 陈艳宇


  联系电话:028-85570753 85554747

 


  四川省农业厅


  2015年12月4日


 
  草种检验员考核大纲


  为了保证草种检验员具备应有的知识和技能,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客观,根据《草种检验员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大纲。


  一、考核知识点


  (一)专业知识


  专业知识考核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主要测试草种检验员资格的申请人员从事草种质量检验工作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运用有关知识分析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


  1.基础知识


  (1)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农业部《草种管理办法》、《草种检验员考核办法》等。


  (2)职业道德知识


  职业道德特征、作用和主要内容等基本知识。


  (3)草种基础知识


  草种的定义、主要草种的形态及解剖特征、草种子的休眠、萌发,以及草种的生产和加工特性。


  (4)质量管理与控制知识


  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审核。人员、记录、仪器设备的标识化管理等关键要素的管理要求。


  2.专业技术知识


  (1)扦样


  扦样目的与原则、种子批和各级样品定义、种子批的划分与异质性测定、初次样品的扦取方法、扦样器的构造和使用方法、扦取送验样品的程序、扦样单的内容与填写。


  分样器的构造和使用方法、分取试样程序、样品保存和管理。


  (2)室内检验


  检验的内容、目的和程序,检验方法确认,检测工作中容许差距的使用,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内容、数据修约和填写要求。


  净度分析的目的,净度、净种子、杂质、其他植物种子等术语,净度分析程序、天平等仪器设备的选择与使用,数据修约、允许差距、结果表示。


  其他植物种子数测定的目的,完全检验、简化检验、有限检验、简化有限检验等术语,测定程序、结果计算与表示。


  水分测定的目的,自由水、束缚水等术语,测定程序、技术要求、结果计算与表示。


  重量测定的目的,数粒仪、天平等仪器设备、测定程序、结果计算与表示。


  发芽试验的目的,发芽率、正常幼苗、硬实种子等术语,发芽条件、发芽床种类、试验程序、硬实与休眠种子处理、幼苗构造、正常幼苗与不正常幼苗的鉴定、发芽试验结果计算与表示。


  生活力测定的目的、程序、适用范围、四唑溶液的配制,种子染色结果的鉴定,结果计算与表示。


  种及品种鉴定目的,种子真实性等术语,形态鉴定、化学鉴定等检测方法的内容、适用范围及其评价;结果计算和表示。


  健康测定的目的,直接检验、洗涤检验等主要方法。


  包衣种子的净度、发芽、其他植物种子、重量等检测内容及方法特点。


  (3)田间检验


  田间检验目的,术语,程序,田间质量要求(田间标准),品种特征特性,检验时期与检验项目,田间检验方法。


  小区种植鉴定目的,分类及其作用,品种描述与标准样品,小区设计和管理,鉴定方法,结果计算与表示。


  (二)操作技能


  操作技能考核在专业知识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对标准规程的熟悉程度、实际检验操作和检验结果判定等方面的能力。


  1.扦样员


  (1)种子批的划分与扦样数目的确定;


  (2)扦样器的使用;


  (3)初次样品的扦取,混合样品和送验样品的获取;


  (4)分样器的使用与样品的分取;


  (5)样品处置(包括标识和封缄);


  (6)扦样单的填写。


  2.室内检验员


  (1)检验仪器设备调试、操作;


  (2)分样操作;


  (3)原始记录的填写、数值修约;


  (4)净度分析操作;


  (5)发芽试验操作;


  (6)水分测定操作;


  (7)其他植物种子数测定;


  (8)生活力(四唑)测定;


  (9)重量测定;


  (10)种及品种鉴定;


  (11)健康测定;


  (12)检验结果的判定;


  (13)检验报告的填写;


  (14)其他测定操作。


  3.田间检验员


  (1)草种生产田检验频率和时期的确定;


  (2)田间检验程序、样方布局和取样方法;


  (3)前作及田间隔离;


  (4)异株、杂株、病株和恶性杂草的鉴定;


  (5)检验结果的填写。


  二、定期审查


  定期审查内容包括持证草种检验员应当掌握的国家有关草种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草种检验新知识和新方法,以及从事草种检验工作量、工作表现等。


  持证检验员在三年内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小时;扦样员、田间检验员从事草种检验技术工作量累计不得少于100小时;室内检验员不得少于600小时。


  三、考核方式及题型要求


  (一)考核方式


  专业知识考核采取闭卷笔试,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操作技能考核以现场操作、比对试验、现场鉴定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影像资料识别方式。


  (二)考试题型


  考试试题类型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


  客观性试题包括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主观性试题包括简答题(包括计算题、辨析题)、案例分析。考试试题从考核题库中统一提取,试卷按照下列结构随机生成:


  1.内容比例:基础知识约占30%,专业技术知识约占70%。


  2.题型比例:客观性试题约占50%,主观性试题约占50%。


  3.难易比例:较难试题约占1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30%,较容易试题约占60%。


  四、操作技能考核程序


  (一)对应试者进行身份确认;


  (二)向应试者宣读考评规则和操作技能考评题目以及指导语;


  (三)应试者进行现场操作;


  (四)考评小组跟踪现场,除观察和检查外,适用时可以采用提问和聆听等方式;


  (五)考评专家现场独立填写考评表,进行评分,并签字确认;


  (六)统计评分结果,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应试者的最后得分。


  五、考核纪律


  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标准、严密组织、严格管理,确保工作质量。


  考评专家应当对应试者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评定,在考评过程中不得有提示、暗示等有损公正性的行为,并对考评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一)考核机构应当制定考务规则,严格考场纪律,遵守保密制度,确保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将试卷收回,并建立答卷、考评表档案保管制度,答卷和考评表保存至考核后一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印发、出版和刊登历次考试考评试题。


  (二)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和考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监考或者考务工作的资格,由所在工作单位给予处分。


  1.泄露或者暗示考试考评内容的;


  2.包庇、纵容或者协助应试者作弊的;


  3.偷换、涂改试卷、答卷和应试者成绩的;


  4.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应试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其考试或者考评成绩无效。


  1.以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手势或者使用手机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2.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影响他人考试的;


  3.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


  (四)应试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考试或者考评成绩无效。


  1.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或者考评的;


  2.夹带、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或者利用具有文字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通讯工具等规定以外的其他物品、手段作答的;


  3.相互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纸、草稿纸等)的,或者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4.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行为的;


  5.其他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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