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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2-02 11:14:03 来源:中经纵横

 杭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为营造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加强对众创空间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36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


  2.具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或集中孵化场地,如为租赁场地,租期须在一年以上。


  3.设立有一只面向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的创投基(资)金或签约长期合作的基金,额度不低于300万;申请认定时需投资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5家(个)以上,认定后每年投资创客企业(项目)10家(个)以上。


  4.拥有至少3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企业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5.为创客企业(项目)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和宽带网络服务;


  6.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出,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客企业(项目)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二)创客企业(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1.众创空间可入驻创客企业或项目。创客企业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入驻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注册资金不超过300万;创客企业(项目)在众创空间内培育时间不超过12个月。(创客项目如进行工商登记的,则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成立)


  2.创客企业(项目)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


  3.创客企业(项目)研发的项目或产品,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


  (一)市科委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建设进行规划管理和业务指导,是全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构。各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众创空间进行管理指导。


  (二)市科委每年组织开展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和考核工作。认定、备案和考核情况作为众创空间扶持政策执行依据。


  1.认定。每年定期发布众创空间认定征集通知,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经专家评审、行政决策、公示等程序确定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名单。


  2.备案。开展众创空间备案工作,对众创空间及其创客企业(项目)发展情况、投资贷款情况以及创业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备案。


  3.考核。开展众创空间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创客企业(项目)孵化情况、毕业企业和退出企业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孵化绩效等。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暂停享受次年扶持政策;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取消市级众创空间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三、众创空间的资金管理


  加强经费使用监督管理。众创空间应确保财政资金使用依法合规。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骗取专项资金的众创空间、创客企业(项目)、投资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 号)】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5年内申报各类科技财政资金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执行期3年。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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