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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1-04 10:32:32 来源:中经纵横

郊区各区县农委、档案局、经管站: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切实做好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市农委、市档案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档案局


  2015年10月19日


  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字〔2015〕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确权登记颁证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区县、乡镇和建制村有关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及开发利用工作。


  第四条 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 农村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具体工作由区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确权登记颁证所形成文件材料的归档以及档案的整理、保管、移交和开发利用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行政村要将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总体工作计划;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并落实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以及档案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保障专项工作经费;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配置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七条 确权登记颁证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具体参照《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


  第八条 确权登记颁证纸质档案应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和《北京市实施〈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细则》(京档发〔2010〕5号)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整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声像档案、电子文件等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北京市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办法》(京档发〔2010〕7号)、《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京档发〔2014〕3号)等相应标准及规定进行整理。


  第九条 确权登记类中具体涉及农户的有关确权申请、身份信息、确认权属、实地勘界、界限图表、登记和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以农户为单位 “一户一卷”进行整理组卷。


  第十条 归档的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要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归档文件材料的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要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


  第十一条 归档的特殊载体文件材料,要单独整理编目,并与纸质材料建立对应关系。


  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安全可靠性,电子文件和利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数据以及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和卫星遥感影像应使用不可擦写光盘等可靠方式保存。


  照片和图片要配有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由。


  第十二条 市相关部门适时开展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的联合检查,重点检查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档案的安全保管情况。


  区县农村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进度,对乡镇、行政村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 各郊区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形成的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在工作结束10个月内,向本区县档案馆移交。


  各乡镇形成的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综合档案室归档。


  各行政村形成的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向村档案室归档。村档案室要配备档案专柜及相应的设施设备,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尘、防污染的要求。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四条 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社会提供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利用服务。在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各郊区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加强确权登记颁证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通过农村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网上服务,方便相关权利人依法查询。


  第十六条 在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中,对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损毁或丢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郊区县农村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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