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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0-20 11:15:01 来源:中经纵横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部内有关司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的要求,制定了《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5年9月28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推进农业部门随机抽查工作,增强执法效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提高执法服务水平,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


  依法监管。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督检查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各负其责。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司局职责范围内的随机抽查工作,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随机抽查工作。


  公正高效。转变监管理念,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执法机构,下同)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负责制定本司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汇总报部领导审定后发布。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责任主体: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地方各级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随机抽查事项梳理,2015年12月31日前发布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部门开展监督检查,除有初步证据或线索证明明显涉嫌违法、由农业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农业部门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按照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分别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地方农业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由各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结合本地监管工作需要建立。


  农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级农业部门分级建立。上级农业部门开展随机抽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下级农业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责任主体: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地方各级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工作应于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检查对象名录库原则上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最迟不晚于2016年6月30日。


  (三)分类选择随机抽查方式


  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根据机构设置和监管工作需要,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检查对象类型、性质、行业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根据检查工作实际结合应用,确保执法效能。


  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开公正,农业部门在采取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方式现场监督抽查过程。


  责任主体: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地方各级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本部门监管对象情况和农业(农资)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农业部有关司局、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制定。


  责任主体: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地方各级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五)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


  抽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并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责任主体: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地方各级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六)推进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途径和程序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记录,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推送。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推送工作,并应当指定一个专门机构负责。


  责任主体: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地方各级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随机抽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农业部各有关司局、各地农业部门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


  农业部各有关司局、各地农业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具体细化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培训


  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执法人员培训,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农业部各有关司局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司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本实施方案的具体工作安排,于2015年10月31日前报送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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