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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公布了《关于购买纯电动客车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0-10 11:30:43 来源:中经纵横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北京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14-2017年)》总体要求,加快推进纯电动客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精神,现就我市鼓励购买纯电动客车有关财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凡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符合本市产品技术、安全及售后服务等要求的纯电动客车,在取得我市车辆登记牌照后,可申请享受本市纯电动客车财政补助。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纯电动客车不纳入本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在中央补贴基础上,本市纯电动客车补助按中央标准1:1确定,2015年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2016年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2017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汽车生产企业享受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三、补助方式
 
  地方纯电动客车补贴,直接拨付到汽车生产企业,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助后支付。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领本市财政补助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领,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委托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环交所”)负责受理和审核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申请补助资金所提供的材料及补助流程见附件4。
 
  四、职责分工及相关要求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相关委办局推动纯电动客车的示范应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审核及兑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纯电动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
 
  汽车企业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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