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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个人征信”细化分级不可缺

发布时间 2019-06-13 09:52:13 来源:中经纵横

  “目前征信系统的升级优化工作仍在进行当中,并无明确的上线时间表。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的信用报告没有变化,不是所谓的新版信用报告。”尽管央行官网在今年4月22日就已经辟谣“5月将上线新版个人征信报告”的消息,忘缴水电费影响征信系误读,但由于涉及到公众的经济生活,关于征信系统优化升级后的改进和变化仍然被公众持续关注。


  近年来,有些行业动不动就将管理对象的一些行为列入信用记录,这涉及到征信体系的正当合理与严肃性。目前,国内的个人征信从总体来看还是狭义的,即主要来自央行建立的金融信用记录,这很容易让人想到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可能会影响到金融信贷以及经济生活,因此容易谈“信”色变。从理性角度来看,个人征信要远大于个人金融征信,如果个人征信是金字塔,那么金融征信便是塔尖那一层,即不是所有个人不良信用记录都必须受金融征信的制约。


  此外,金融征信的立足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对个人金融信用风险的评价,帮助规避金融信贷风险,这是行业避险的内在需求;二是对严重违反诚信的行为予以惩戒,这是社会的共同诉求,这意味着金融征信围绕着采集和运用,基于行业需要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不能无序扩大采集的范围,也不能擅自扩大限制的范围。而后者的强制惩戒则需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法无授权不可为。


  不可否认,诸如水电费欠缴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个人的信用成色,但更多呈现的是一种弱关联性,毕竟不少地方水电费都实行了预付机制,出现欠费不付只会是个例。当然,有没有必要纳入征信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个人金融征集采集与运用权力的边界在哪里,毫无疑问这是需要厘清的问题。


  此外,个人征信除了金融征信之外,其他类别的信用记录及其运用也不能游离在模糊地带。例如,交通违法记录该如何进入征集记录、如何运用应当有合理的范围;有交通不良违法记录的车辆,保险机构保险价格适当上浮……诸如此类的记录是提供给社会组织、社会机构参考运用的依据,让其依据相关规则给予必要的限制,而不是动不动就不给金融贷款。


  显然,要想逐步消除社会对信用报告的担忧,恐怕还得加快推进个人征信的细化与分级,一方面是加快细化个人征信的采集与运用的法规体系,规范不同行业对信用体系应用权力的行使;另一方面应加快建立统一的个人征信信息数据平台,对个人信用记录实施分类管理、分层评价、分级应用,从根本上解决好“信出多门”的问题。(木须虫)


  转自: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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